關于完善消費環節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15年0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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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要求,進一步加強市場監管,促進消費維權社會協同共治,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完善消費環節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管理規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2015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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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對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的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于授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國家工商總局2015年1月5日)
?保障無因退貨,網購享有“七日無理由退貨”權利;、保護個人信息,明確受保護個人信息的法律范疇;懲治“霸王條款”,“霸王條款”按合同違法行為處罰;公示處罰信息,實現消費維權的社會共治;護航預付消費,解決預收款方式導致的消費糾紛。《處罰辦法》的出臺,彌補了以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法規方面的一些空白,為各級工商部門懲治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將積極促進消費維權工作再上新臺階。
《網絡零售第三方平臺交易規則制定程序規定(試行)》?(商務部,2014年12月24日)
為了促進網絡零售的健康發展,保護依托第三方平臺網絡零售活動中各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加強公共信息服務,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履行社會責任指引》?(工商總局,2014年5月28日)
?為規范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引導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積極履行社會責任,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網絡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合同法》、《商標法》、《廣告法》、《侵權責任法》、《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指引“
人民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人民銀行,2014-03-20)
?為規范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防范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支付機構從事網絡支付業務,適用本辦法。
《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14年3月15日)
?為規范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網絡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合同法》、《商標法》、《廣告法》、《侵權責任法》和《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2月23日)
?為正確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年修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2013年10月25日)
?九大亮點:1、實行舉證責任倒置2、賦予非現場購物消費者反悔權3、明確個人信息保護4、明確網購平臺責5、加大懲罰性賠償力度6、擴大了三包適用范圍7、格式條款免除責任內容無效8、加重發布虛假廣告責任9、加大行政違法處罰力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2013年4月28日)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國家工商總局,2014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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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加強《投訴辦法》的宣傳貫徹,進一步增強和提高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和能力,規范工商系統受理和處理消費者投訴程序。二是加強12315行政執法體系建設,進一步暢通消費者訴求渠道,及時受理和處理消費者訴求。三是強化消費維權社會監督體系和行業自律體系建設,督促和引導經營者加強自律,促進消費糾紛的源頭解決。四是健全監管手段,積極探索“訴轉案”機制建設,通過消費者投訴深挖案件線索,及時查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五是加強與相關職能部門的協調配合,整合資源,形成聯動,切實保護好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征求意見稿?(國務院法制辦公室,201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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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規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程序,及時處理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發生的消費者權益爭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工商總局起草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征求意見稿)。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國務院新聞辦公室,2012年6月7日)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對用戶的身份信息、日志信息等個人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出售、篡改、故意泄露或違法使用用戶的個人信息。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12年全國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要點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2012年5月15日)
開展網絡商品交易網站專項整治。加強對提供網絡商品交易平臺服務網站的監管,嚴格網站備案核驗,對侵權假冒案件實施溯源查處。加強對網絡交易主體、客體、行為的搜索檢查,重點強化對涉嫌違法行為人網站(網店)的檢查,依法查處利用互聯網散布虛假信息、銷售侵權假冒偽劣商品及其他違法行為,堅決取締網絡黑市。以假冒偽劣化妝品、服裝為重點,查處曝光一批網絡商品交易違法案件。
《 關于加強網絡團購經營活動管理的意見?》(國家工商總局,2012年3月12日發)
《意見》中指出:“團購網站經營者應當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于退貨、退款的相關規定,不得排除消費者依法擁有的退貨、退款等權利。團購網站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銷售團購商品或服務,不得設定過期未消費預付款不退或者限定款項只能退回網站賬戶等限制。
《關于促進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12年2月6日)
國家工商總局負責加快推進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監管的法制建設,在各示范城市開展網絡經營者電子標識和網絡交易商品、交易行為的標準規范與服務試點工作,促進電子商務市場主體、客體及交易過程的規范管理,維護網絡交易秩序,改善公共服務。研究建立網絡經營者統計制度,并在相關示范城市組織開展試點。
《商務部關于做好元旦春節期間網絡零售有關工作的通知》(商務部,2011年12月23日)
指導網絡零售商和第三方交易平臺推行先行賠付制度、冷靜期制度,嚴禁虛構原價打折、誤導性標價,不得降低促銷商品的品質及服務質量,不得單方面無理由取消訂單,不得以促銷為由拒絕退換貨或者為消費者退換貨設置障礙,不得以保留最終解釋權為由,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服務規范》(商務部,201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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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臺經營者應當通過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站內經營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商品售后服務和退換貨制度,對于違反商品售后服務和退換貨制度規定的站內經營者,平臺經營者應當受理消費者的投訴,并可依照合同追究其違約責任。
《商務部關于規范網絡購物促銷行為的通知》(商務部,2011年1月5日)
二、保證促銷商品質量。推動網絡購物企業在促銷活動中,事先向消費者說明促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種類、數量、質量、價格、運費、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換貨方式等主要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確保促銷行為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諾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關于促進出版物網絡發行健康發展的通知》(新聞出版總署,2010年12月7日)
從事網絡發行,應當遵循公平、合法、誠實守信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公眾利益,不得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通過網絡發布的出版物信息應當真實準確,不得做虛假宣傳。
《商務部關于促進網絡購物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商務部,2010年6月24日)
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引導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健康發展,實施網絡商品經營(服務)企業工商登記制度,要求利用網絡平臺從事經營活動的個人實名注冊,具備條件時對網絡銷售個人逐步實施工商登記制度。健全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網絡購物售后服務體系,建立購物風險警示和消費者投訴受理機制,推行先行賠付制度。
《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文化部,2010年6月3日)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應當保障網絡游戲用戶的合法權益,并在提供服務網站的顯著位置公布糾紛處理方式。
《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工商總局,2010年5月31日)
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事先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種類、數量、質量、價格、運費、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換貨方式等主要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確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諾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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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規范查禁利用網絡游戲賭博的通知 》(公安部等四部委,2007年1月25日)
規范網絡游戲行業經營行為。要監督網絡游戲服務單位依法開展經營活動,要求其不得收取或以“虛擬貨幣”等方式變相收取與游戲輸贏相關的傭金;開設使用游戲積分押輸贏、競猜等游戲的,要設置用戶每局、每日游戲積分輸贏數量,不得提供游戲積分交易、兌換或以“虛擬貨幣”等方式變相兌換現金、財物的服務,不得提供用戶間贈予、轉讓等游戲積分轉賬服務,嚴格管理,防止為網絡賭博活動提供便利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