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冒思科產品 IT公司老板職員均獲刑
作者: 文章來源: 北京法院網 本站發布時間:2006-12-0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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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 北京一家IT公司的老板指使手下員工銷售假冒美國思科公司注冊商標的電子產品,日前,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其手下員工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罰。nn 只有初中文化水平的23歲青年徐鵬2005年5月辦了家IT產品公司,取名為北京市雙聯志同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自任法定代表人和經理。據法院審理查明,自2005年5月份以來,徐鵬以非法牟利為目的,雇傭職員徐文東、楊靜、沈迪、李麗等人銷售假冒“CISCO SYSTEMS”注冊商標的電子產品,于2005年10月20日被抓獲。同時,在其位于海淀區知春路羅莊西里2號樓7單元203號庫房內,起獲帶有“CISCO SYSTEMS”標識的轉換器、路由器、防火墻、模塊等網絡設備,共計248個。經依法鑒定,起獲的上述產品均系假冒“CISCO SYSTEMS”注冊商標的產品,共計價值人民幣568 175元。nn 據徐鵬及其員工徐文東等人的供述,雙聯志同公司主要業務是做美國思科(“CISCO SYSTEMS”)產品的代理商,專門銷售“CISCO SYSTEMS”的各類IT產品。后來,因為有客戶提出要買價格低的二手“CISCO SYSTEMS”產品,甚至是假冒的“CISCO SYSTEMS”產品,遂開始在市場上尋價和買貨。隨著客戶要便宜貨的需求越來越多,徐鵬開始大批進假貨。后經知情人舉報,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并在雙聯志同公司庫房內起獲了價值56萬余元的假冒產品。nn 法院認為,徐鵬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商標管理法規,伙同員工徐文東、沈迪、楊靜、李麗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應予懲處。徐鵬系公司主要負責人,組織并積極參與實施犯罪活動,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徐文東、楊靜、沈迪、李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nn 同時,法院認定此次犯罪系未遂。公安機關在雙聯志同公司庫房起獲了大量假冒產品,并沒有銷售出去,說明徐鵬等人已經著手實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逞,系犯罪未遂。nn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非法經營數額超過25萬的,最高可判處7年有期徒刑。但由于此案系犯罪未遂,且五名被告人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故法院依法均予以減輕處罰。nn 據此,一中院終審宣判:徐鵬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徐文東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楊靜、沈迪、李麗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三萬元。nn 鏈接:nn 銷售假冒商標的商品罪,是指違反商標法規,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較大的行為。nn 構成該罪的前提條件是“明知”,即明知是假冒商標的商標的商品還要銷售。何為“明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明知:(1)知道自己銷售的商品上的注冊商標被涂改、調換或者覆蓋的;(2)因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者承擔過民事責任、又銷售同一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3)偽造、涂改商標注冊人授權文件或者知道該文件被偽造、涂改的;(4)其他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情形。nnn來源:北京法院網nn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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