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2日,李女士通過河貍家公司應用軟件訂購58元美容服務產品,當日下午13時許,李女士至約定地址由田女士為其提供美容服務。
“她(田女士)為我提供的服務是按摩臉部和眼部,服務前沒說不能睜眼睛,服務中有電話打進來,我睜眼接電話時美容液流入雙眼,她僅用棉簽進行了擦拭,并沒有做其他處理。我當天下午就視線模糊,晚上眼睛開始出現灼痛,腫脹到無法睜眼。”李女士稱。
結束后,李女士感覺眼部不適,次日至醫院急診,診斷為角膜炎、眼及附屬器燒傷。隨后,李女士將河貍家公司、田女士訴至北京市朝陽法院。
田女士稱,在服務前告知過李女士不能睜眼,但記不清李女士是否接過電話。服務過程中并沒有使用美容液,使用的都是膏體,用的也是棉片,并也沒有用棉簽擦拭。
河貍家公司和田女士均表示,田女士并非河貍家公司的員工,雙方也并非勞動關系,系合作關系。河貍家公司還稱,事發七天后李女士才告知受傷,公司客服人員也一直與李女士、田女士積極溝通,但雙方都各執一詞。
法院經審理認為,田女士作為提供美容服務者,應當在提供美容服務前告知注意事項,并在美容產品進入接受美容服務對象的眼部后進行積極妥當的處理,但田女士并未盡到義務,存在過錯。
而李女士自認在接受服務過程中其因接打電話而睜眼,但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即使在提供美容服務者未告知在眼部美容過程中應避免睜眼的情況下,亦應根據常識盡量避免睜眼,李女士行為亦存在一定程度的過錯。最后,法院確認田女士和李女士的過錯比例分別為90%和10%。
此外,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河貍家公司自認其作為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對消費者承諾先行賠付,同意在法院認定侵權事實存在的情形下對李女士進行先行賠付,再由其另行向田女士追償,李女士和田女士亦表示同意,法院對此不持異議。
最終,法院判決河貍家公司賠償李女士相關合理損失8107元,駁回李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