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浙江省第一起P2P非法集資案。
徐某原本是一家環保設備企業的負責人,因出現資金問題,遂與余某等三人設立了“力X創投”平臺,對外宣稱P2P網絡借貸平臺。該平臺于2013年7月至10月期間,以“月標”“天標”“秒標”的形式頻繁發布貸款協議,宣稱年息加獎勵后收益在19%至50%。
最終,徐某通過該方式從全國1200余人非法吸納存款5195萬余元,用于支付利息、自融以及放貸。截至案發,該平臺仍未歸還300余名投資者的本息,共計4000余萬元。2015年5月20日,徐某等8名被告被判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主犯徐某被判有期徒刑4年零6個月、處罰金40萬元。
徐某的做法是“P2P網貸”非法集資的典型伎倆,即先發布畸高收益率的投資標的和承諾擔保來誘騙投資者,然后通過虛構標的、虛假項目吸收公眾資金,設立資金池,違規使用資金進行放貸或消費。
實際上,這已經完全背離“P2P網貸”的本質。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該類機構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直接或間接歸集資金,不得非法集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借款人與出借人遵循借貸自愿、誠實守信、責任自負、風險自擔的原則承擔借貸風險。
社會公眾在選擇P2P方式投資時,要仔細調查平臺的企業資質、日常運營、業務模式、風控手段、團隊實力、發標情況等。以“P2P網貸”為旗號進行非法集資的機構具有以下特征:首先是違規設立資金池。網貸機構未實行自身資金與出借人和借款人資金的隔離管理,未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存管機構,通過平臺募集的資金全部流向法人賬戶或個人賬戶,出借人的本息支付及借款人的資金發放均發生在上述賬戶,且涉及的所有銀行賬戶完全由機構的實際控制人或少數高管控制。
其次是存在自融問題。網貸機構通過虛構借款人或借款項目、重復借款標的等手段,吸收出借人的投資資金,資金用途被用于個人消費或難以查實實際用途。此外還設立線下門店并發售高收益率理財產品。網貸機構通過線下門店大肆營銷,大量散發產品傳單,在線上或線下發售明顯偏離目前市場平均收益率的理財產品,理財產品沒有具體對應的借款人、借款項目,或理財產品對應的借款人或項目存在虛構造假。客戶群體多為中老年群體。線下門店進出多為中老年人,且通過組織各種體驗活動、免費旅游、養生講座集中向老年人營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