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2016年8月公布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之后,時隔近6個月,銀監會的一紙文件再次震撼網貸行業。
2月23日下午,銀監會發布《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以下簡稱《存管指引》),對于銀行對接網貸資金存管業務提出了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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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資金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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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存管指引》的定義,是指商業銀行作為存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網絡借貸資金存管專用賬戶的開立與銷戶、資金保管、資金清算、賬務核對、提供信息報告等職責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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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貸行業實行資金存管的意義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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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表示,資金存管瞄準的是“設立資金池,侵占或挪用客戶資金的行為,甚至卷款跑路”等嚴重損害投資人利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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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而言,資金存管機制實現了客戶資金與網貸機構自有資金的分賬管理,從物理意義上防止網貸機構非法觸碰客戶資金,確保網貸機構“見錢不摸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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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網貸平臺要想“跑路”也更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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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管指引》規定,網貸平臺暫停、終止業務時,制定完善的業務清算處置方案,并至少提前30個工作日通知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及存管人,存管人也就是商業銀行,應配合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委托人或清算處置小組等相關方完成網絡借貸資金存管專用賬戶資金的清算處置工作,相關清算處置事宜按照有關規定及與委托人的合同約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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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網貸平臺資金出現任何大規模異動,相關監管部門都會第一時間獲悉,否則銀行不會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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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銀監會也對存管人——即商業銀行的角色有著明確定性,表示其不對網絡借貸交易行為提供保證或擔保,不承擔借貸違約責任。在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監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營銷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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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上線資金存管并不意味著網貸行業經營風險的完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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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本次《存管指引》還提到的幾個數字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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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截至2016年末,完成系統對接的P2P有90多家,僅占P2P機構總數的4%,大量網貸機構仍未落實資金存管。《存管指引》明確規定對于不符合規定的網貸平臺留有6個月的整改期,可以預見,今后半年網貸行業的大洗牌將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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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從上線平臺合作的存管銀行屬性來看,城市商業銀行的占比超七成。顯然,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及國有大行對于存管業務的興趣并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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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背后的原因在于,對于銀行巨頭們來說,P2P機構資金規模太小。中國銀行業協會數據顯示,2016年末,商業銀行資產托管規模已經超過120萬億元。而來自網貸之家數據顯示,截至2017年1月底, P2P網貸行業貸款余額“僅”8560.95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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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存管指引》的出臺引發業內熱議,鈦媒體就此采訪了部分互金行業從業者,并整理了部分業內人士的公開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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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金融CEO許澤瑋:有利于清除不合規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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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管指引》中的第八條規定說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除了上線銀行資金存管系統外,還要在自己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完成備案登記,以及獲得相應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等,網貸平臺的合規之路還有很多工作需要開展落實。這些規定能有利于進一步肅清行業環境,清除不合規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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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管指引》中明確規定,委托人開展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應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為資金存管機構。一些網貸平臺雖然接入并上線了銀行存管,但是資金存管只覆蓋部分標的,或者接入兩家或者兩家以上的銀行進行資金存管,以此規避銀行對平臺資金交易的全面監測。而這樣的規定就是可以避免以上的現象,更好的保障資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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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木盒子CEO 謝群:顯著降低網貸行業的政策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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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明確指出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和獲得相應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為網貸機構開展進行銀行存管的前置條件。這樣將幫助銀行更好的辨別網貸機構合規性和安全性,降低銀行開展網貸資金存管時的風險,進而提升銀行開展網貸資金存管的積極性,從效果上改善當前網貸資金存管比例低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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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規定在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中,除必要的披露和監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銀行做公開營銷宣傳。這將有效減少當前部分網貸機構利用銀行存管進行過度宣傳和夸大安全性的現象,降低銀行可能面臨的輿論風險,促進投資者對風險進行獨立識別,推進投資者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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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對于網貸機構與銀行在開展資金存管合作中,例如資金帳戶類型、帳戶管理、資金清算、信息交互與披露、合同內容等機制進行了規范,為網貸資金存管業務操作標準化提供了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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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網貸行業存在四大風險,即道德風險(欺詐經營等)、流動性風險(只對于資金池模式平臺才會有,投資用戶大量集體提現將可能導致資金池提光)、政策風險和信用風險(借款人不還款)。實現網貸資金存管能夠基本消滅前兩種風險,顯著降低第三種風險,有效保護投資者資金安全,凈化行業亂象,提高行業競爭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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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力貸CEO 劉豐:更細致規范了存管業務如何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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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呼萬喚始出來的指引細則,更細致規范了目前市場化運作背景下的存管業務如何開展:一方面,強調并堅持了網貸暫行辦法中對平臺(委托人)合規性的要求,并增加了不允許用存管銀行做營銷的內容。另一方面,弱化了銀行(存管人)在運作存管業務上的“心理負擔”,明確銀行僅負責資金流及安全,不為平臺擔保。同時,細則對存量的存管也作出了合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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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指引對支持銀行開展存管業務,劃分多方責權關系,合規化管理等方面,有著長足的意義,相信將市場化運作的商業行為模式下,銀行存管在半年整改周期會更踏實落地,從資金流向邏輯上,做好風險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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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通貸CEO 康文:明確商業銀行作為唯一存管人,否決聯合存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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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對網貸資金存管進行了詳細、全面的規定,使銀行存管的可操作性更強。《存管指引》正式否決了“聯合存管”模式,并對違法違規存管的行為提出了懲戒辦法。易通貸將按照《存管指引》的規定進行調整,以符合監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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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存管指引》明確了商業銀行作為“存管人”的唯一性,同時強調了銀行不對網絡借貸交易行為提供保證或擔保,不承擔借貸違約責任,有利于打消銀行顧慮,推進存管的普及。毫無疑問,銀行存管未來會成為合規平臺的標配,但銀行存管只能杜絕平臺“自融”“資金池”等問題,無法彌補風控能力和經營能力的不足,所以即使完成合規的存管,也不代表平臺一定能健康長久地發展下去。
民生易貸CEO陶靜遠:投資人仍要綜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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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對存管人商業銀行及委托方網貸平臺各自的職責,以及存管業務的規范、存管合同、資金對賬等操作細節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這對于推動商業銀行在網貸資金存管上的積極性,以及整個網貸行業在資金存管上的進度都有積極意義,是行業進一步規范化的助推劑。《指引》特別提到,商業銀行不對網絡借貸資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證或承諾,不承擔資金運用風險,出借人須自行承擔網絡借貸投資責任和風險,即風險需要投資人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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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網貸資金在商業銀行的存管主要是為了防止資金被不法平臺挪用,但投資的風險還包括借款人無法償還、平臺的系統、賬戶安全等,投資人在選擇平臺的時候還是要基于網貸平臺整體的風險控制能力、自己的風險偏好等綜合考量。 (鈦媒體編輯蔡鵬程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