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著作權應受法律保護
作者: 文章來源: 本站發布時間:2006-03-2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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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 n???博客作為一種新興的網絡傳播活動,正在以極快的速度發展,但是,近來一些寫博客的人感覺“有點煩”。某些知名網站深知游戲規則,仍確信博客作品是“默視許可”,在未經作者同意的情況下,肆意轉載復制。筆者認為,博客作品毫無疑義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嚴格保護博客作品的著作權有利于強化博客的社會責任感,規范網絡傳播的秩序。 nn博客是“開放的私人房間” nn《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第四條又明確指出:“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對博客文字作品的侵權,最為常見的手段是在博客作品著作權人(作者)不知情的情況下,不注明作品名稱和出處、不標明著作權人姓名,徑直將博客的作品當作自己的作品使用;或者將其作品的全部或者部分復制到自己的作品之中;或者以改頭換面的方式將他人作品冒充為自己的作品。這些手段與傳統版權上的侵權并無二致。不能因為博客是一種依托互聯網實施的便捷、簡易、可以快速更新的圖文發布方式就否認了作品的性質。 nn????有人把BBS比喻為開放的廣場,同時把博客稱為“開放的私人房間”。房間是開放的,房間的開放性并沒有改變房間的私人屬性。最簡單的道理是,開放的私人房間里有一盆鮮花,你可以觀賞,可以贊美,甚至可以批評,但是,絕對不能未經主人同意就把那盆鮮花搬進自己的花房。 nn博客作者要盡社會責任 nn????從正面意義上說,博客是私人性與公共性的結合,博客玩家的所有表達并不是純粹的自娛自樂,而具有利他的共享性。但是,由于價值觀的差異等諸多原因,博客作品也可能傳達有害的信息,此時博客作品就背離了利他的性質,作者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也就是說,在博客的開放房間里,既有鮮花也可能有污垢。既然是“私人房間”,房間的主人必須對在房間里的行為負責。正因為開放,才更需要謹慎,不適宜開放的行為是不能再放在博客里的。同樣的道理,網站如果從博客那里復制傳播了具有違法內容的信息,也要承擔“二次傳播”的責任。博客作品自然有雅俗與高低之分,《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是精神產品的形式,而不涉及其內容。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律規定精神產品的內在質量出現問題要追究制造者的責任,但是,精神產品的外在表現形式被他人盜用卻可以不予置理,那么人們一定會說這樣的法律是荒誕的。博客既然承擔著利他的社會責任,作為法律制度也一定要為利他者構筑起保護之盾。 nn免費傳播不等于善待博客 nn????有人認為,博客作者孜孜以求的就是高點擊率,如果點擊率上不去,他們自己都會偃旗息鼓。網站未經授權復制博客作品雖然有失禮節,但卻把博客作品導入了“高點擊平臺”,網站免收傳播費復制傳播博客的作品是善待博客作者,對作者自身是有益的。此說似是而非,頗有迷惑力。以點擊率論英雄,過于追求人氣是博客發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的確,有一部分博客作者期待知名網站轉載自己的作品,對網站不標姓名、不注出處地轉載自己的作品,不但不追究反而表示感謝。在法律意義上,這是當事人對其權利的一種處分方式,網站只是僥幸未受到追究。況且,權利人默許甲無償使用自己的作品,并不表明也默許乙無償使用該作品。所以,決不能因為有部分博客作者希望網站復制傳播其作品,就可以視侵權為合法。 nn????在對博客作品的使用上,除了法定許可之外,如果權利人聲明“歡迎復制傳播,費用全免”,任何網站和個人可以依據明示的許可盡情地復制傳播而不承擔版權責任。如果博客在公開其作品的同時聲明“任何轉載引用請預先協商并獲取授權”,則非經授權不得使用。如果版權人沒有明說許可某人使用其作品,但是從版權人的行為可以推定版權人對某人使用其作品不會表示反對,這種默許有可能存在,但是,使用者的風險極大。一旦判斷有誤,使用者是難以擺脫侵權責任的。 nn隨意復制會使著作權混淆 nn???網站和博客都追求點擊率,博客的“胳膊”再粗也擰不過網站的“大腿”。當兩個類似主題的作品均被陳列時,就瀏覽者而言,看了其中的一個,如果沒有特別的需要就不大會再去看第二個。網站如果擅自將博客作品的內容稍加改變,制作成另一個作品,既不事先取得允許,也不注明原作品的名稱和作者姓名,這就是抄襲剽竊。互聯網時代,先入為主的效果十分強烈。一旦公眾的錯覺形成,弱勢的博客如果忽略了及時收集證據,恐怕連“到底誰抄誰的了”都說不清楚。n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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